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小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六小字第1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參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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