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38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日前與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誠泰商銀)訂立消費性商品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被告向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巔峰公司)以分24
期付款方式購買,價款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之行動電
話服務,由誠泰商銀代被告向出賣人清償後,該筆金額以貸
款方式貸與被告,貸款利率為零,貸款期限自民國94年1月2
1日起至96年1月21日止,由被告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000元,依上開約定書第6條之約定,若被告未依約支付
期付款致任一期付款逾期繳款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被告遲付期付款之總
額達分期金額五分之一或任一期付款遲延逾30日以上時,即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應一次清償貸
款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或相關費用;詎被告自94年8月21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共積欠36,000元,該筆債權經誠泰商銀
於94年11月22日讓與原告,並以起訴狀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爰依被告與誠泰商銀間消費性商品貸款約定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巔峰公司已經停止營業,無法再提供被告相關電
信服務,依據使用者付費及公平正義原則,原告應向巔峰公
司求償而非向消費者求償,誠泰商銀和巔峰公司透過策略聯
盟賺取中間差價等語置辯,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申請表
暨消費性商品貸款約定書、「消費性商品貸款」代償暨債權
移轉證明書、分期付款本息沖銷表等件為證。被告雖以前揭
情詞置辯。惟按巔峰公司是否已經停止營業,無法再提供被
告相關電信服務,此應係被告與巔峰公司間債務不履行之關
係。被告向巔峰公司購買商品是由原告先代其給付申請書上
所記載之金額,日後再由其分期償還予原告,則被告與巔峰
公司間應屬買賣契約之對價關係,其目的在於交付標的物及
清償價金,原告與被告間則應屬消費借貸契約之資金關係,
其目的在於給付貸款及返還貸款。而原告直接對巔峰公司支
付買賣標的之價金,使對價關係及資金關係上之債務因而獲
得清償,僅係因被告之指示給付而為,至於如指示給付之原
因關係(即對價關係及資金關係)具有瑕疵,基於債之相對
性原則,仍應就個別給付關係分別對各基礎關係之當事人為
主張,不得執對價關係所生之抗辯事由,對抗資金關係之當
事人。被告自難以此對抗原告而拒絕給付本件消費借貸款,
此觀之上開約定書第13條之約定:「…一切有關商品(標的
物)之瑕疵擔保、保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契約上之責
任,仍應由經銷商負責;貴行或本人委託之誠泰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均對借款人與經銷商之法律關係(包括但不限於買
賣關係),不負任何責任」等語自明。該約定條款僅係基於
上開契約相對性之法理明文重申而已,縱使未有該約款明文
約定,被告亦不得持其與巔峰公司間買賣契約之抗辯事由,
對抗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之原告。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確有向
訴外人誠泰商銀借款等情為真正,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誠
泰商銀已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從而,原告依據被告
與誠泰商銀間之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行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許瑞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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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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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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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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