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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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779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