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被告第一特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惠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保養費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有其等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同年九月二十五日簽訂之維修合約書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因此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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