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瑞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瑞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瑞小字第七五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類
主文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