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
受罰人 呂永惠 送達代收人甲○○右受罰人因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違反清算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呂永惠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此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查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前經本院裁定本件清算准予展期至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有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0七九號裁定一份在卷可稽,是受罰人應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若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應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惟受罰人遲至九十二年二月廿日始具狀為再次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已逾原准予展期之清算期限。受罰人未能於期限完結清算,亦未及時聲請展期,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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