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 劉永富 代理人 龔雪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白瑋伶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橫山地區農會徐釗泓合作金庫竹東分行112年1月17日50,000元00000002橫山地區農會徐釗泓合作金庫竹東分行112年1月17日10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