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原告 張恆豪 被告 謝敏薰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敏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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