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0號原告 梁哲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莉萍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