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訴聲字第50號
抗 告 人  張寶玉
即 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
利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及起訴證明
狀事件,抗告人對於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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