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87號
原   告  陳東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薏茹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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