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85號
原   告  邱士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輝油壓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60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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