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原告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