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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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原告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