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489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蔣育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白鶯里7鄰合興15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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