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蔡亨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林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7,191元,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735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