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蔡亨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林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7,191元,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735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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