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朴小字 第114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添丁
訴訟代理人 李宏鳴
被 告 林同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嘉義朴子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良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朴小字 第114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添丁
訴訟代理人 李宏鳴
被 告 林同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嘉義朴子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