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 徐秀娥
楊永水 相對人 陳冠銓
張郁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按民法第873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為苗栗縣,並非在本院轄區,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