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聲請人 陳永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公示催告之系爭票據究為支票或本票。
二、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到期日、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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