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
原 告 黃韋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政弘 、 邱美清 、 鄭雅苓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