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被 告 陳柏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柏誠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
44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