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09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涂榮廷 律師
被   告  何天文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梁志偉 律師
被   告  何孫美英
       何其嶺
       何泰銳
       何育宜
兼法定代理  何俊德

       田秀英
被   告  劉文湘
       黃許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八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四月八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
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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