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新小字第10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賴思萍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新小字第1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4月12日上午9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零肆元,其中①新臺幣壹萬
捌仟捌佰玖拾玖元;②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元,及均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