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95年度除字第3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仙貿易股份有限公│華泰銀行光復分行│94年5月31日│4,880元│0000000││││ 司謝達輝 ││││││├──┼─────────┼─────────┼───────────┼─────────┼────────┼──┤│002│國仙貿易股份有限公│華泰銀行光復分行│94年6月30日│25,115元│0000000││││司謝達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