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1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男45歲查本件聲請人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4年3月1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恭良
法官許雅婷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