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46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九十三年度員交簡字第一一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員交簡字第一一七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止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