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7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524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張淑娟

債務人 徐嘉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自屬應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惟債務人住所均係在臺中市,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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