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榮誠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