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4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嘉慶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與起訴書有同一效力)。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
行職務時施強暴罪。
2、本院參酌被告尚無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
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