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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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吳雲生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爵晶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6,079,860元(18,000元×337.77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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