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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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吳雲生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爵晶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6,079,860元(18,000元×337.77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