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58號
原   告  謝涵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建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