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99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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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9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99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9月28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
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黃稜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
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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