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36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36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
鄭榮茂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海洋大學世界社區之管理費,係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得由管理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基隆市○○街○○○號1樓海洋大學世界大樓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社區規約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應繳納管理費,而被告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街○○○號3樓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95年11月至96年1月每月新臺幣(下同)1,260元、96年2月至96年9月每月1,050元之管理費,合計12,180元,詎被告迭經原告催告拒不給付,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基隆市中正區公所96年1月10日基中民字第0960000336號函、管理費辦法及未繳戶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判決,被告受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含第1審裁判費及公示送達登報費,其中公示送達登載新聞紙之費用300元,核原告所提收據,乃與本院96年度基小字第3660號事件之登報費用併計,應由被告負擔150元;又第1審裁判費為1,000元,故本件訴訟費用共計1,15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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