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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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樓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所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所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前段、第16條、第34條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詐欺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先依原標準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暨依最有利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6月間│95.8.1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791號│字第379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83號│96年度易字第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6.15│96.6.1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83號│96年度易字第83號│││││││││判決├────┼────────┼────────┼────────┤││判決│││││││96.12.6(撤回上│96.12.6(撤回上││││確定日期│訴)│訴)││├───┴────┼────────┼────────┼────────┤││││││所犯法條│刑法339條│刑法339條│││││││├────────┼────────┼────────┼────────┤│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204號│字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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