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