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9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919號
原   告  張龍生
被   告  徐智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經友人介紹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並約定於民國103年9月10日全數清償,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紀錄、LINE簡訊
、存證信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及自10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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