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824號抗告人 陳光燦 聲請人 王秀秀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王秀秀間因101年度司拍字第82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