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591號聲請人 郭川 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591號│├─┬───────────┬───────────┬───────────┬───────────┤│編│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號│││(新臺幣)││├─┼───────────┼───────────┼───────────┼───────────┤│1│ 朱乾文 │100年5月20日│450,000元│328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