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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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29號抗告人龍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鳳卿 相對人 蔡清順 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清順間因101年度勞執字第29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