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87號聲請人 高秀澤 代理人 高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彩妍造型名│聯邦商業銀行│106年10月5日│21,000元│UA0000000│││店 洪淑貞 │忠孝分行││││├──┼─────┼──────┼──────┼─────┼─────┤│002│彩妍造型名│聯邦商業銀行│107年2月5日│21,000元│UA0000000│││店洪淑貞│忠孝分行││││├──┼─────┼──────┼──────┼─────┼─────┤│003│彩妍造型名│聯邦商業銀行│107年6月5日│21,000元│UA0000000│││店洪淑貞│忠孝分行││││├──┼─────┼──────┼──────┼─────┼─────┤│004│彩妍造型名│聯邦商業銀行│107年10月5日│21,000元│UA0000000│││店洪淑貞│忠孝分行││││├──┼─────┼──────┼──────┼─────┼─────┤│005│彩妍造型名│聯邦商業銀行│108年2月5日│21,000元│UA0000000│││店洪淑貞│忠孝分行││││├──┼─────┼──────┼──────┼─────┼─────┤│006│彩妍造型名│聯邦商業銀行│108年6月5日│21,000元│UA0000000│││店洪淑貞│忠孝分行││││├──┼─────┼──────┼──────┼─────┼─────┤│007│彩妍造型名│聯邦商業銀行│108年10月5日│21,000元│UA0000000│││店洪淑貞│忠孝分行││││├──┼─────┼──────┼──────┼─────┼─────┤│008│彩妍造型名│聯邦商業銀行│109年2月5日│21,000元│UA0000000│││店洪淑貞│忠孝分行││││├──┼─────┼──────┼──────┼─────┼─────┤│009│彩妍造型名│聯邦商業銀行│109年6月5日│21,000元│UA0000000│││店洪淑貞│忠孝分行││││├──┼─────┼──────┼──────┼─────┼─────┤│010│彩妍造型名│國泰世華商業│109年8月5日│21,000元│AP0000000│││店洪淑貞│銀行忠孝分行││││├──┼─────┼──────┼──────┼─────┼─────┤│011│彩妍造型名│國泰世華商業│109年10月5日│21,000元│AP0000000│││店洪淑貞│銀行忠孝分行││││├──┼─────┼──────┼──────┼─────┼─────┤│012│彩妍造型名│國泰世華商業│110年2月5日│21,000元│AP0000000│││店洪淑貞│銀行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