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小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兩萬元,並約定於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清償。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爰提起本訴請求本金、利息如主
文所示。
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
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
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於法有據,應予淮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