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東森陳志明 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向被繼承人 許秋季 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請補繳被繼承人許秋季(Z000000000)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華民國102年4月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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