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春河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張簡乖 等因100年度訴字第6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8,578元【計算式:(686.19+14.81+1650.51+31平方公尺)×310元/平方公尺≒738,57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