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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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 易科 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金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聲請易科罰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案由欄「因受刑人傷害案件」,應更正為「因受刑人恐嚇危害安全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彭金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民國102年2月23日所宣示之裁定,其案由欄「因受刑人傷害案件」係屬誤載,應更正為「因受刑人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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