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99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良 訴訟代理人鄭穎律師
龍毓梅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荷蘭商泛登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VDGSecurityB.V.)法定代理人TimmeAlbertGrijpink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陳誌泓 律師 張嘉真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子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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