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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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告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余淵銘 被告 謝燕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萬零玖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台中商業銀行借據、台中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授信共通條款、個別商議條款、台中銀行催告書、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為憑,原告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上開各文件原本,經本院核閱無誤後發還原告。又本件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渠等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本件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蔡佳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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