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容許居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廖富山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蘭芬 間請求容許居住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400元(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路○○○巷○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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