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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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瀧選任辯護人郭世昌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瀧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張瀧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1月11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4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自106年12月18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12月15日106年度觀執字第647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觀察、勒戒開始執行之日即
106年12月18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