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祭祀公業 黃三房 法定代理人 黃敏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義珍石彩秀黃信武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5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28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31,28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3份。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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