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債權人 曾婉璿 債務人台灣戈魯博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柒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工資及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經查,本件當事人未約定利息之利率亦無法律依據,依前開法條規定,利息請求逾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