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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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六年度少易字第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判決(八十六年少易字第六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確定。
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九月三日更犯罪,經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八十八年桃判字第0四八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影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勝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